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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
            发布时间:2010-05-19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
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
(一)          渔船;
(二)          公务舰艇;
(三)          体育运动船艇;
(四)          军用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17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