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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0-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切实履行上海世博会水上交通安全与应急保障工作职责,加强船舶远端控制,结合《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情况,现就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签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仅途经《办法》中“特定水域”所述的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洋山港区水域,以及长江口外的长江口锚地水域、绿华山锚地水域的船舶,不适用《办法》。
(二)2010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拟停泊、作业于特定水域或拟途经上海内河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上一始发港为国外港口的,按“二类船 舶”管理;上一始发港为国内港口的,按“一类船舶”或“三类船舶管理”,应向始发港海事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专项安全检查和船舶签证。
二、关于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一)对船舶船名标志的检查应确保船舶船名标志在白天与夜晚均能有效辨识。对小型船舶(200总吨以下船舶)的检查应严格依据《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 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对于2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的检查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一条实施,确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满足 第三十一条要求的船舶,应参照《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二)海船领取并留存《上海世博会水上交通管控宣传册》可视为 满足《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海船)第2.2.2款的规定。内河船领取并留存《上海世博会水上交通管控宣传册》可视为满足 《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内河船)第5.3款的规定。
船舶未能按照《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海 船)第2.1.1款或《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内河船)第5.1款的规定配置上海港和上海沿海水域海图,应尽可能在接受专项检查的 港口(以下简称“检查港”)纠正。进入上海港和上海沿海水域需强制配置的海图(具体标准见附件1,其中必配海图部分)由检查港海事主管机关免费发放上船。
确因海图资料短缺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在检查港纠正上述缺陷的,检查港可在专项安全检查对应缺陷处理意见中签99,允许船舶驶往其他港口或上海港纠正。
(三)对符合《关于上海世博会船舶配备保安设施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33号)适用要求的船舶所实施的专项安全检查,必须 检查AIS的安装情况。3月31日前,各检查港海事主管机关发现适用船舶尚未安装AIS设备的,应告知2009年第33号公告的要求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 责成船舶填写安装承诺书(见附件2),明确要求船舶驶往上海港安装AIS设备。
安装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检查港海事管理机关留存并于检查当日通报AIS设备安装服务中心,一份由从船舶留存备查。检查港海事管理机关应在承诺书动态信息部分的“检查港名称”栏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对船舶的承诺予以确认。
(四)船舶提交的《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应列明实际在船的所有人员。对提供在船服务但不需要持有适任证书的人员,在《登记表》“适任证书号码”栏内可重复填写其对应身份证件号码即可。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10年3月1日正式生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 作”、“驱逐船舶出港”等处理措施对应缺陷之外的缺陷可视为一般性缺陷,不再强制实施复查。但“《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所涉及的缺 陷须在开航前纠正并复查合格”的要求仍适用且仅适用于《办法》所指“一类船舶”和“三类船舶”的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自2010年7月1日起,各海事管理机构将陆续核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以取代现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专项安全检查记录应在船舶持有的相应《记录簿》中填写。
三、关于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支持保障
检查港海事主管机关可参照(附件)所列海图标号,结合本辖区检查要求,确定海图资料需求计划,并于3月18日前通报上海海事局航海图书印制中心业务保障中心(联系人:徐卫国,联系电话:021-65678367,联系传真:021-65678363)。
上海海事局应于3月26日前将有关海图资料、《上海世博会水上交通管控宣传册》印送上述各单位。同时,上海海事局应依据《上海港和上海沿海水域船舶配置 海图标准》、《上海港航路指南补篇2008》,在办理签证或船舶安全检查的站、点配置所需海图资料,以协助有关船舶纠正(遗留)缺陷。
上海海事局设立AIS设备安装服务中心(上海海事局上海航标处,联系人:陈国伟,联系电话:021-68466286,13386277909),协助并协调船舶安装AIS事宜。
四、关于船舶签证管理
为确保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各单位在上海世博会期间应加强签证内容的现场核查工作,核查重点为“三类船舶”以及危险品船舶。现场核查和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应协调开展,尽量避免海事执法人员重复登轮,影响船舶正常营运。
为切实履行上海世博会水上交通安全与应急保障工作职责,加强船舶远端控制,结合《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情况,现就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签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仅途经《办法》中“特定水域”所述的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洋山港区水域,以及长江口外的长江口锚地水域、绿华山锚地水域的船舶,不适用《办法》。
(二)2010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拟停泊、作业于特定水域或拟途经上海内河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上一始发港为国外港口的,按“二类船 舶”管理;上一始发港为国内港口的,按“一类船舶”或“三类船舶管理”,应向始发港海事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专项安全检查和船舶签证。
二、关于船舶专项安全检查
(一)对船舶船名标志的检查应确保船舶船名标志在白天与夜晚均能有效辨识。对小型船舶(200总吨以下船舶)的检查应严格依据《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 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对于2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的检查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一条实施,确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满足 第三十一条要求的船舶,应参照《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二)海船领取并留存《上海世博会水上交通管控宣传册》可视为 满足《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海船)第2.2.2款的规定。内河船领取并留存《上海世博会水上交通管控宣传册》可视为满足 《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内河船)第5.3款的规定。
船舶未能按照《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海 船)第2.1.1款或《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内河船)第5.1款的规定配置上海港和上海沿海水域海图,应尽可能在接受专项检查的 港口(以下简称“检查港”)纠正。进入上海港和上海沿海水域需强制配置的海图(具体标准见附件1,其中必配海图部分)由检查港海事主管机关免费发放上船。
确因海图资料短缺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在检查港纠正上述缺陷的,检查港可在专项安全检查对应缺陷处理意见中签99,允许船舶驶往其他港口或上海港纠正。
(三)对符合《关于上海世博会船舶配备保安设施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33号)适用要求的船舶所实施的专项安全检查,必须 检查AIS的安装情况。3月31日前,各检查港海事主管机关发现适用船舶尚未安装AIS设备的,应告知2009年第33号公告的要求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 责成船舶填写安装承诺书(见附件2),明确要求船舶驶往上海港安装AIS设备。
安装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检查港海事管理机关留存并于检查当日通报AIS设备安装服务中心,一份由从船舶留存备查。检查港海事管理机关应在承诺书动态信息部分的“检查港名称”栏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对船舶的承诺予以确认。
(四)船舶提交的《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应列明实际在船的所有人员。对提供在船服务但不需要持有适任证书的人员,在《登记表》“适任证书号码”栏内可重复填写其对应身份证件号码即可。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10年3月1日正式生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 作”、“驱逐船舶出港”等处理措施对应缺陷之外的缺陷可视为一般性缺陷,不再强制实施复查。但“《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所涉及的缺 陷须在开航前纠正并复查合格”的要求仍适用且仅适用于《办法》所指“一类船舶”和“三类船舶”的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自2010年7月1日起,各海事管理机构将陆续核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以取代现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专项安全检查记录应在船舶持有的相应《记录簿》中填写。
三、关于船舶专项安全检查支持保障
检查港海事主管机关可参照(附件)所列海图标号,结合本辖区检查要求,确定海图资料需求计划,并于3月18日前通报上海海事局航海图书印制中心业务保障中心(联系人:徐卫国,联系电话:021-65678367,联系传真:021-65678363)。
上海海事局应于3月26日前将有关海图资料、《上海世博会水上交通管控宣传册》印送上述各单位。同时,上海海事局应依据《上海港和上海沿海水域船舶配置 海图标准》、《上海港航路指南补篇2008》,在办理签证或船舶安全检查的站、点配置所需海图资料,以协助有关船舶纠正(遗留)缺陷。
上海海事局设立AIS设备安装服务中心(上海海事局上海航标处,联系人:陈国伟,联系电话:021-68466286,13386277909),协助并协调船舶安装AIS事宜。
四、关于船舶签证管理
为确保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各单位在上海世博会期间应加强签证内容的现场核查工作,核查重点为“三类船舶”以及危险品船舶。现场核查和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应协调开展,尽量避免海事执法人员重复登轮,影响船舶正常营运。